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核定土地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37號上訴人 蘇東治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 律師被上訴人 蘇慶麟 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核定土地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郭貞秀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鋕偉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核定土地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37號上訴人 蘇東治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 律師被上訴人 蘇慶麟 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核定土地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郭貞秀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