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29號聲請人今隆容器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4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97年度除字第5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精密聚合股份有限公│日商三菱東京日聯銀│96年6月16日│199,500元│NO0000000││││司│行│││││├──┼─────────┼─────────┼───────────┼─────────┼────────┼──┤│002│精密聚合股份有限公│日商三菱東京日聯銀│96年7月16日│99,750元│NO0000000││││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