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657號聲請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等對於禁治產人丙○○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未據聲請人等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年6日裁定命聲請人等於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然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2日送達聲請人等,而聲請人等迄今並未補正,依前揭法條,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