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七月八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三號進行簡式審判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三年七月八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三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被訴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份因新舊法之用適用問題,認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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