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債務人甲○○
5樓之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6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又聲請更生案件,經法院通知,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第第44條及第46條第3款定有明文;復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債務人提出,如逾期未提出到院,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鄒文南附表:1.九十六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債權人清冊。
4.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5.債務人清冊。
6.應受扶養人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7.應受扶養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釋明與債務人間關係。
8.最近六個月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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