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25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 邱鈴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壹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肆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