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70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天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2,0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牧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曾小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