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96號債權人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葉陽代理人 李福奎 債務人 楊耀憫
該麗 ‧多樂門
一、債務人楊耀憫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楊耀憫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該麗‧多樂門負清償之責。
二、債務人楊耀憫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楊耀憫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該麗‧多樂門負清償之責。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