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5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翔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翔豪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詹翔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4、5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6、7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8至10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附表:受刑人詹翔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8日│105年9月8日│105年4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6年度毒偵字│察署106年度毒偵字│察署106年度撤緩毒│││第654號│第654號│偵字第2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簡字第411│106年度簡字第411│106年度中簡字第37││││號│號│0號││├────┼─────────┼─────────┼─────────┤││判決│106年5月4日│106年5月4日│106年5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411│106年度簡字第411│106年度中簡字第37││判決││號│號│0號││├────┼─────────┼─────────┼─────────┤││判決│106年5月25日│106年5月25日│106年7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易服社會勞動之│社會勞動│社會勞動│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察署106年度執字第│察署106年度執字第│││8741號(編號1、2│8741號(編號1、2│11247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8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9日│105年10月9日│105年12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224號│第2224號│第228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63│106年度訴字第363│106年度訴字第1445││││號│號│號││├────┼─────────┼─────────┼─────────┤││判決│106年6月15日│106年6月15日│106年8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院│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106年度上訴字第12│106年度訴字第1445││判決││91號│91號│號││├────┼─────────┼─────────┼─────────┤││判決│106年8月29日│106年8月29日│106年9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易服社會勞動之│社會勞動│社會勞動│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察署106年度執字第│察署106年度執字第│││7071號(編號4、5│7071號(編號4、5│15512號(編號6至│││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7月)│8月)│└────────┴─────────┴─────────┴─────────┘┌────────┬─────────┬─────────┬─────────┐│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8日│106年2月15日│106年2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6年度毒偵字│察署106年度毒偵字│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289號│第837號│第83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445│106年度訴字第1734│106年度訴字第1734││││號│號│號││├────┼─────────┼─────────┼─────────┤││判決│106年8月24日│106年8月28日│106年8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445│106年度訴字第1734│106年度訴字第1734││判決││號│號│號││├────┼─────────┼─────────┼─────────┤││判決│106年9月11日│106年9月25日│106年9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易服社會勞動之│社會勞動│社會勞動│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察署106年度執字第│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5512號(編號6、│18711號(編號8至│18711號(編號8至│││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刑8月)│刑8月)│└────────┴─────────┴─────────┴─────────┘┌────────┬─────────┐│編號│10│├────────┼─────────┤│罪名│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83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734││││號││├────┼─────────┤││判決│106年8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734││判決││號││├────┼─────────┤││判決│106年9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易服社會勞動之│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8711號(編號8至│││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