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42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 巫怡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下同)73年3月31日及80年6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 巫昂達劉榮美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清償,分別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及3,500,000元之抵押權,清償日期均依照契約約定,並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巫昂達於87年8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28,000,000元,借款期限至93年8月25日止,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詎債務人巫昂達迄今尚餘本金15,723,683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分期償還借款切結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查:相對人雖於102年10月4日具狀陳述,本件抵押借款均已清償完畢等語,惟因聲請人於同年10月24日陳報與債務人間確有借貸關係存在,且非訟法院僅對於聲請人所提證明文件而為形式審查,並無實體審認之權限,相對人上開陳述,已涉及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而有所爭執,應另提起民事訴訟爭執之。又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最高範圍僅限於2,200,000元及3,500,000元,故債權金額逾此部分,不在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14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檜│四│63-6│建│59.00│全部││└──┴───┴────┴──┴───┴─────┴─┴──────┴───────┴──────┘┌─────────────────────────────────────────────────────────┐│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14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第│第│第│第│騎│地│合│││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一│二│三│四││下││││單│範圍│││││││房屋層數││││││││及用途│積│位│││││││││層│層│層│層│樓│層│計││││││││││││││││││││││││││││││││││││││││││││││││││││││││││││││││││││││││││││││├──┼──┼────┼────┼────┼──┼──┼──┼──┼──┼──┼────┼───┼─┼─┼──┼──┤│001│831│嘉義市○○○段四小│四層樓鋼│36.0│47.1│47.1│36.2│11.1│20.4│198.26││││全部│││││城里9鄰│段63-6地│筋混凝土│8│8│8│6│0│6││││││││││長榮街19│號│造、住商││││││││││││││││1之4號││用│││││││││││││└──┴──┴────┴────┴────┴──┴──┴──┴──┴──┴──┴────┴───┴─┴─┴──┴──┘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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