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簡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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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249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劉哲育

被告 詹權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承保訴外人 莊錫演 所有,並由其駕駛車號000-0000號車輛,於民國111年2月10日12時32分在彰化縣○○鄉○○路○段000號前,遭被告駕駛車號0000-00號車輛擦撞致受有損害,故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惟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位處彰化縣芬園鄉,故本件侵權行為之行為地應為彰化縣,且被告設籍於彰化縣芬園鄉,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可參。依上開說明,本院均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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