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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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37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林哲健 律師
張宏暐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改定2名未成年子女親權暨給付扶養費部分,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又因2名未成年子女於實體法上為不同權利義務主體,於程序上請求改定其等親權自屬不同程序標的,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2項規定,各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共2,000元。關於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221,967元部分,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以上合計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廖婉凌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家親聲 字第 437 號裁定(113.08.26)【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家非調 字第 37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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