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75號原告陳○琪完整姓名及住所詳卷
傅○蓉完整姓名及住所詳卷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陳○美完整姓名及住所詳卷被告 陳丞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28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陳伯厚
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