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09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如附件所載,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協議書、存證信函、郵局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各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鄒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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