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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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明美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90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所提出之資產表,其名下財產有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及門牌號碼桃園縣○○鄉○○村○○路○○○號○號房屋暨座落基地(下稱系爭房地),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8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前開國泰人壽保單價值解約金應予進行分配,並由別除權人行使抵押權處分債務人之不動產,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9年度司執四字第77387號強制執行案件拍賣系爭房地,因無人應買而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並經本院通知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後,同意將債務人財產返還債務人及終結清算程序在案。再查,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債務人名下應尚有一2003年購入,車牌號碼0000-00汽車乙輛,但經本院職權以車號查詢汽車車籍所有權人,其調閱結果顯示非屬債務人或其配偶所有,非可認為其屬清算財團財產。茲前揭保單經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繳保單解約金9,679元到院後,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是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共計9,679元。綜上,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可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