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東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竹東簡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ITIBARO.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87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SITIBAROKAH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民國99年11月9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調查筆錄上偽造之「NURULLAELA」署名壹枚及指印柒枚、民國99年11月9日查獲外來人口在臺逾期停留、居留或其他非法案件通知書上偽造之「NU
RULLAELA」署名壹枚及指印壹枚,均沒收之。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少年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本件犯行,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秀子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