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錦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錦枱自民國壹佰年伍月拾壹日起撤銷羈押,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錦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自民國100年3月24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因被告林錦枱前因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自100年5月11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
0年執乙字第807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被告林錦枱既因他案在監執行中,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陳文貴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徐一夫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