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99號原告甲○○原告即反訴被告丙○○被告即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江世亨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99號原告甲○○原告即反訴被告丙○○被告即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