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亡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亡字第52號聲請人 夏鳳琴 失蹤人 夏震倫 最後住所:高雄縣○○鄉○○村○○○上聲請人聲請宣告夏震倫死亡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夏震倫(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戶籍設於:高雄縣○○鄉○○村○○○路○巷○號)於民國80年1月11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夏震倫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胞兄夏震倫(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戶籍設於:高雄縣○○鄉○○村○○○路○巷○號)於73年1月11日,在其位於高雄縣○○鄉○○村○○○路○巷○號9月25日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住處,因與父親 夏萬福 吵架後離家出走,行方不明,經向警察機關及戶政機關報請登記為失蹤人口在案,迄今已逾22年仍未尋獲,前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家催字第8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95年4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之胞兄夏震倫於73年1月11日無故失蹤,迄今音訊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95年4月21日刊登新聞紙,惟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報紙、本院95年度家催字80號民事裁定各1件為憑,復經證人 夏嘉政 即聲請人之胞弟到院證稱:「(問:失蹤人夏震倫失蹤約多久?)約20年了,直到現在都沒消息,我哥哥失蹤時我才10幾歲,當時我約國中。」等語明確,本院復依職權調取前開95年度家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本件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而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亦經聲請人到院陳述在卷,聲請人為失蹤人之妹,自屬利害關係人,依首揭民法第8條、第9條規定,得於失蹤滿
7年後為死亡宣告,失蹤人夏震倫於73年1月11日間失蹤,計至80年1月11日即屆滿7年,應推定於80年1月11日下午12時為失蹤人夏震倫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
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洪生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