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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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2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馬順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捌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叁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六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