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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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原告 李文遣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被告 黃進興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交易字第1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胡修辰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朱宏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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