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28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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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2832號
原   告  張明政
被   告  洪仲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109年9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元,詎料
,被告屆期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云云,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30,000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領款收據、被告國民身分
證正反面影本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提出書狀或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法視同自認,本院審酌前揭證
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訴訟適用小額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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