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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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53號原告甲○○
號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本件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原告應於五日內具狀:
(一)提出父親及母親之最新戶籍謄本,載明目前住處之地址及電話,供社工到府訪視。
(二)提出與劉老師往來之帳戶資料及資金明細,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載明目前住處之地址及電話。
二、被告應提出子女受暴所申請之通常保護令。
三、兩造應於本件訴訟期間至苗栗縣政府社會局洽詢參加親職教育課程,並提出相關證明。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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