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53號上訴人甲○○
號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通知限期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書已於民國96年5月8日送達,由上訴人親自簽收確認,此有通知書、送達證書各一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