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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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消債調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前置調解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慶展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戶籍地址設雖籍於彰化縣,惟聲請狀記載住所地為嘉義縣○○鄉○○○0○00號(博士山莊),其上班地點亦位於嘉義市,足見聲請人平日生活範圍主要為嘉義市,此有聲請人聲請狀及112年3月31日陳報狀可稽。債務人實際住居所既位於嘉義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郭浩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