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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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81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慈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435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
3款、第45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成立調解,且告訴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撤回告訴狀各1份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李勝群【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4351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08年4月25日17時許,在屏東縣○○鎮○○路○○號之潮州國中內,因故與乙○○(未成年人,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掌摑乙○○左臉頰兩巴掌,致乙○○受有左顏面頦部位擦挫傷之傷勢。
二、案經乙○○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相符,並有安泰醫療社團法人潮州安泰醫院普通(乙種)診斷證明書1份附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傷害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成年人故意對未成年人犯罪,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檢察官陳盈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徐壽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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