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860號聲請人即被告 羅家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1年度易字第86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羅家順之母親身體狀況不佳,而聲請人亦有另案即將執行,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使聲請人得以返家安頓母親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犯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被訴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審理後,以聲請人犯有攜帶兇器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9月在案,有本院
101年度易字第860號判決可稽。而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聲請人自民國93年起,即有多次犯竊盜罪經論罪科刑之紀錄,卻未能知所警惕,再犯本件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又聲請人於犯本案之前,甫因涉犯其他竊盜案件,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2件),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另依聲請人警詢筆錄、偵訊筆錄及本案卷內其他證據所示,聲請人除本件被訴竊盜犯行外,尚涉犯其他多起竊盜犯行,而正由檢察官查證當中,且該等竊盜案件,多屬加重竊盜,犯罪情節難認輕微,是聲請人所為,非但對社會治安已有相當危害,並足見未予羈押,顯難避免其日後再犯,而有羈押之必要。此外,依據本案卷內所存事證,本院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聲請人於本院審判期日以言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依法應予駁回。至聲請人謂其需返家安頓母親部分,並非得予具保停止羈押之法定事由,且聲請人於本院訊問中,亦自承有委請他人代為照料其母,是並無須由其親自處理上開事宜之情事,更徵聲請意旨所陳內容,無從據為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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