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訴字第4號
原告昇進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佑
被告謝坤廷
法定代理人 田國興
訴訟代理人 施漢杰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蔡坤佑」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昇進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坤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