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訴字第4號

原告昇進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佑

被告謝坤廷

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國興

訴訟代理人 施漢杰

參加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蔡坤佑」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昇進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坤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