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66號原告 劉庭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4,4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