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7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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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739號聲明人乙○○即繼承人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甲○○有無第一順位繼承人不明,如有,該第一順位繼承人未拋棄前,聲明人尚非繼承人,不得拋棄繼承,請提出被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已為拋棄之證明;如被繼承人無第一順位繼承人者,請立切結書以代之。
二、遺產繼承拋棄書。
三、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
四、依戶籍謄本所載,被繼承人甲○○尚有其他第三順位繼承人,聲明人應以書面通知其他第三順位繼承人,並提出該書面證明(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有不能通知者,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如除戶戶籍謄本或切結書)。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廖日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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