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簡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簡字第135號原告 張福泉 被告 陳小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陳弘明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簡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簡字第135號原告 張福泉 被告 陳小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