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緝字第70號
101年度易緝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吳貴祥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宏惠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貴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1年度訴緝字第70號、101年度易緝字第50號上訴人吳貴祥強盜等案件之第一審判決,業於102年7月12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屆滿前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裁定命補正如主文,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簡光昌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孝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