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對相對人乙○○、甲○○
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九十七條固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因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裁全字第二三九○號就
相對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並以九十四年裁全新字第一一九
一號執行在案,現聲請人已撤回前揭假扣押之裁定及執行,
並發函告知相對人行使權利,惟相對人不知去向,致行使權
利之文件就其戶籍所在地多次送達,均遭退回,為此聲請裁
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律師函及回執各乙件為
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