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6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6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662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張秀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壹拾捌萬玖仟玖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秀妃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1)新臺幣陸佰萬元整,借款期間20年,自民國93年12月7日起至113年12月7日止,自撥款日起,前三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四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185計付。(2)新臺幣貳佰萬元整,借款期間20年,自民國93年12月7日起至113年12月7日止,自撥款日起,前三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四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375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所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應於每月7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3年5月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之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166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秀妃│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18│││0000000元││5月7日起││5│├──┼─────┼─────┼──────┼──────┼───────┤│002│新臺幣│張秀妃│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37│││0000000元││5月7日起││5│└──┴─────┴─────┴──────┴──────┴───────┘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秀妃│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0000000元││6月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2│新臺幣│張秀妃│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0000000元││6月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