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調字第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13號
法定代理人 丙○○
            13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調字第14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上午09時5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
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潘玉珍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未到
  代 理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丁○○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等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當場給付完
  畢。
二、相對人於本件車禍中,車輛之損害修理費新台幣壹萬陸仟柒
  佰伍拾元,已在前項賠償中扣抵,相對人同意該損害請求權
  轉讓予聲請人向其保險公司請領。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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