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5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健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伯昌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34,383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