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31號原告 徐章福 訴訟代理人 吳珮如 被告 唐文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1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免訴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應為駁回判決,惟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審理(見原告提出之聲請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王義閔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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