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41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連志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壹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3月30日與聲請人訂立回復型借款契約,總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0元,其中:1.1次動撥貸款:借款金額450,000元,以1次撥貸方式,借款期間93年3月30日起至98年3月30日止,以1月1期分60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約定利率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1條第2項第1款即年利率百分之8.88計付。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則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借款人繳還本息至94年4月29日止皆未再予繳款,經聲請人多次索催,相對人皆置之不理,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8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積欠金額為368,643元,至此,相對人應清償前開借款本息與違約金。2.循環動撥貸款:借款金額40,000元,以提供活期活儲透支帳戶(被告活期活儲透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額度方式使用,如依約償付各期借款且均無違約金或遲延情事,得由聲請人以自動化作業方式就相對人已清償之借款金額續增轉換為透支額度,且不以1次為限。而增加之透支額度以最高透支額度以200,000元為限。約定利率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1條第2項第5款即年利率百分之16.88計付,相對人並同意每月結算1次滾入本金。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則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借款人繳還本息至94年12月11日止皆未再予繳款,經聲請人多次索催,相對人皆置之不理,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8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積欠金額為133,068元,至此,相對人應清償前開借款本息與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41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連志皇│自民國94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8.88%│││368643││月30日起│││││元│││││├──┼───┼─────┼──────┼──────┼───────┤│002│新臺幣│連志皇│自民國94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16.88%│││133068││月12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連志皇│自民國94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68643││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連志皇│自民國9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3068││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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