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201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7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之
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