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消債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陳瑞和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不免責。
理由
一、首按債務人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1項綦詳。又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同條例第134條第8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甲○○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8號裁定自97年12月15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遲未依法提出更生方案,因此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足見債務人顯有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且未據提出全體普通債權人同意免責之證據,依據上揭規定,本院應為債務人不免責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建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