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消債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救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陳宜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債務清理案件審查表及申請人資力詢問表等以為釋明,堪認其主張屬實,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