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51號原告 張桂妹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複代理人 温曉君 被告 胡美櫻
高瑞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五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