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30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住所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書函及營業稅違章隨課核定稅額繳款書影本、臺北南海郵局存證信函第815號、第877號及第1164號、冠佳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及信件退回之信封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嚴文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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