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度家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家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扶養義務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上字第一九號
上訴人甲○○右當事人與乙○等間因履行扶養義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伍拾肆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玖佰壹拾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B1審判長法官謝志揚~B2法官蔡俊有~B3法官何方興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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