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四六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
丁○○
一、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乙○○、丙○○清償借款,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定期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百四十九萬九千四百六十四元,折合銀元八十三萬三千一百五十四元六角,應繳裁判費銀元九千一百六十四元七角,折合新台幣二萬七千四百九十四元,應限期補繳裁判費。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B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