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六九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達代收人 蔡旺祥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五千三百九十六萬零六百五十七元,折合銀元為一千七百九十八萬六千八百八十五元六角,應繳裁判費銀元一十七萬九千八百五十五元,折合新台幣五十三萬九千五百六十五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五十三萬九千五百二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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