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7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婚字第七○二號
原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略理由
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官蔡健忠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7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婚字第七○二號
原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略理由
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官蔡健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