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83號聲請人星榮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柏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附表:94年度除字第5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新典自動化股份│玉山商業銀行新竹│94年2月5日│19,950元│AH0000000││││有限公司│分行│││││└──┴───────┴────────┴──────┴──────┴──────┴───┘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張永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