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72號聲請人遠東金士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篤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附表:94年度除字第5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大眾商業銀行新│大眾商業銀行新竹│94年1月31日│76330元│0000000││││竹分行茂德支票│分行│││││││專戶 陳錦池 ││││││└──┴───────┴────────┴──────┴──────┴──────┴───┘
書記官張永榮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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