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懷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9年度速偵字第227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01年度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貳拾伍片,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懷恩前因涉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2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屆滿。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25片,為供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1項,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93條、第95條至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謝懷恩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227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
1年,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於99年10月19日以99年度上職議字第18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於100年10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被告並已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職權再議駁回之處分書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法治教育心得感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附帶應履行義務勞務處遇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光碟25片,為屬於被告所有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並有扣案物照片2張附卷可佐,依著作權法第98條後段但書之規定,不論是否為被告所有,均可沒收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後段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附表:
┌──┬────┬─────────┬──────────┐│編號│光碟片數│名稱│發行公司│├──┼────┼─────────┼──────────┤│1│1│爆走兄弟│日商NAMCO│├──┼────┼─────────┼──────────┤│2│1│BLACK/MATRIX│日商SEGA│├──┼────┼─────────┼──────────┤│3│1│DRAGONQUESTIV│日商SQUARE│├──┼────┼─────────┼──────────┤│4│1│魔進化之謎│日商SQUARE│├──┼────┼─────────┼──────────┤│5│1│THELEGENDOFDRAG│美商ELECTRONICARTS││││IN3││├──┼────┼─────────┼──────────┤│6│1│WINNINGELEVEN2│日商MARVELOUSINTER│││││ACTIVE│├──┼────┼─────────┼──────────┤│7│1│暴走兄弟ETERNAL│日商BANDAI││││WINGS││├──┼────┼─────────┼──────────┤│8│1│DRAGONVALOR│美商ELECTRONICARTS│├──┼────┼─────────┼──────────┤│9│1│ROCKSTARGAMES│美商ELECTRONICARTS│├──┼────┼─────────┼──────────┤│10│1│X-MEN│日商CAPCOM│├──┼────┼─────────┼──────────┤│11│1│IGIMONTAMERS│日商KONAMI│├──┼────┼─────────┼──────────┤│12│1│ACTIVISION│日商SQUARE│├──┼────┼─────────┼──────────┤│13│1│THELEGENTOFDRA│日商SQUARE││││GIN3││├──┼────┼─────────┼──────────┤│14│1│METALSLUG│日商NAMCO│├──┼────┼─────────┼──────────┤│15│1│命運之劍│美商REDENTERTAINME│││││NT│├──┼────┼─────────┼──────────┤│16│1│ZOIDS2│日商BANDAI│├──┼────┼─────────┼──────────┤│17│1│聖劍傳說│日商CYBERCONNECT2│├──┼────┼─────────┼──────────┤│18│1│TOYSTORYRACER│日商NAMCO│├──┼────┼─────────┼──────────┤│19│1│THELEGENTOFDRAG│日商SQUARE││││IN3││├──┼────┼─────────┼──────────┤│20│1│NBA2003│美商EA│├──┼────┼─────────┼──────────┤│21│1│ARTISTS│日商WIZGATE&HUDSON│├──┼────┼─────────┼──────────┤│22│1│MARVEL│日商CAPCOM│├──┼────┼─────────┼──────────┤│23│1│DEWPRISM│日商MARVELOUSINTER│││││ACTIVE│├──┼────┼─────────┼──────────┤│24│1│TECHNOMAGE│日商NAMCO│├──┼────┼─────────┼──────────┤│25│1│G.O.DPURE│日商MARVELOUSINTER│││││A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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